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办理、即办即取。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地籍图等信息查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