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渝快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政务数据资源,统一身份认证,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已在线上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纸质材料;已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纸质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