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