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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系统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梅江河流域水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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