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地下工程设施建设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损害地下水。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