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