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换届选举时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应当由选区选民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选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