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