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