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在此规定范围内,具体差额数由选举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