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在此规定范围内,具体差额数由选举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