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不得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选民直接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以上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自治县)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