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