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县(自治县)重新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