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教师工资待遇、工资水平监控体系。

国家财政性中小学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教师工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时统一发放,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教师享受各项津贴和补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