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清真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