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清真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