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族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甄别;

(三)查阅相关票证,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违法物品;

(五)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