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的管理,其库房、生产加工设备、计量器具、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禁止将清真食品与不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食品混放。

禁止将供应清真餐饮的餐具与供应其他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