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有效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省、省辖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