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