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