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信用主体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