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