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