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二)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