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可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集贸市场、商业集中区等建立监督站,方便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消费者协会基层组织可以发展会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