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办事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超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