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办事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超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