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环境教育第十七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并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环境教育列入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并定期实施督导。环境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学校以及校长工作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