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有效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毒品管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