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听证机构在确定陈述人名单后,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五日前通知陈述人,并将有关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和参阅材料提供给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陈述材料提交给听证机构并按时出席立法听证会;无法出席立法听证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经听证机构同意,也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提供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