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第三条有效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下列内容,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但是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示的除外:(一)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二)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三)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收费项目的;(四)设置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较多的;(五)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