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下列内容,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但是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示的除外:

(一)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收费项目的;

(四)设置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较多的;

(五)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