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