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口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受理、信用修复受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