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