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本条例管理和运作。

仲裁院同时使用珠海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仲裁院住所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