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列车等场所或者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有关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列车运营信息,公示国家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旅客随身携带、托运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