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铁路线路维修通道或者救援通道,不得占用光缆径路、电缆径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