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安全第十六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