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