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