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慈善捐赠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