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相关慈善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