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示慈善服务的有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