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慈善组织不得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