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第二十五条有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