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第十一条有效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按照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