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