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选民登记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