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