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教育教学质量,素质教育实施情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应当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