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